1.化学教学实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工具、用具、零部件及材料均为国家财产是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运作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保管员应负责妥善保管,加强维护,严格执行实验室有关制度,保证实验教学与科研顺利进行,特制订本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必须严格经过性能质量及数量的验收,并按制度规定完成入帐手续后方能入室存放。私人财务不允许入室存放。室内物资应安放有序整齐,不得乱摆放,保持室内环境及物资整洁。
3.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有说明书或操作规程,使用情况记录,设备性能、维修记录等资料,所有资料须妥善保存。单价 800元(含8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购入、调入、赠送和经鉴定的自制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均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建卡,不得帐外滞留。单价不足 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不列为固定资产,由实验中心建帐、编号、造册登记管理。
4.已配套的设备,配件不得拿作其他用途,严禁拆卸零件。如确实需要,应向上级申报。
5. 资产报增、建帐办法所有的仪器设备,必须建帐、设卡。实验中心设总帐,学科设明细帐和卡片。
(一)各实验室新购(含调拨、赠送、自制等)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仪器设备的有关数据、发票、说明书等资料,正确填写卡片项目内容,要求准确、规范和不得缺项,并交实验中心秘书核查后填写报增单,到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装备科办理报增手续。
(二)因主机增购辅助设备或加工改制增值,按增购值以主机编号填写报增单和卡片,办理增值报增手续。
6.主管实验室主任每三个月应检查、记录设备保管情况,保持其帐、卡、物相符。实验室主任每学年检查保管情况一次,由实验中心打印出本年度增加仪器设备清单送各实验室核对,年终提交检查记录。维修人员要经常关心设备保管
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困难。
7.学院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严禁利用所管设备图谋私利。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制定出操作规程,使用者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操作,并做好使用(使用者时间、运作情况、机时等)资料的记录。
8.仪器设备实行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各实验室内之间借用仪器由各实验室主任批准,实验室间仪器设备借用由实验中心主任批准,仪器设备借出校区外由主管校长批准。一般仪器借出不得超过两个月。经审批外借的设备,保管人负责登记并按期追还。上述运作必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违反规定私自借出仪器者,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包括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经济责任。
9. 仪器设备应按性能分类存放在固定良好的环境中,切实做好防尘、防潮、防晒、防锈、防霉等工作,确保设备的性能和灵敏度。小型仪器设备若条件许可应尽量入柜存放,待报废或已报废的仪器设备也应放在固定的地方。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保管人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验和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发现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报各实验室主任和实验中心进行处理。
10. 各实验室要认真建立各种管理帐目,主要有固定资产帐、低值品帐、工具帐、易耗材料帐、借用登记帐、家具帐。设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防火、安全记录本等,要有专人负责和规范化管理。
11. 各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申购、验收(必要时有关教师参与)、资产报增、建帐、日常保养和维修等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12. 实验室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仪器设备不可用或损坏的,技术人员需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化工实验中心
2016-6-18